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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信守合约“为客户寻找理赔理由”

2013-03-13 18:15
  江西企业网3月13日南昌讯 自2011年平安人寿提出“为客户寻找理赔理由”的服务理念以来,平安人寿江西分公司一方面通过强化提升自身硬件水平,以E-行销网络报案平台、95511为核心的客户电话自助报案系统为理赔客户提供多种方便快捷的理赔渠道,另一方面积极为客户提供理赔咨询、辅导,对疑难案件,坚持以保险合同为依托,寻找有利于客户的约定条款获得总公司认可,最终为客户争取了最多的利益。

  2013年3月12日,客户孙先生女儿一大早就赶来我公司将一面锦旗赠送给我公司两核服务部理赔室,锦旗上写到:“优质服务,诚信理赔”,客户女儿向理赔人员表示其父非常想亲自来公司表示感谢,但因年事已高和身体虚弱不能前来公司,她们全家对平安能按照合约的精神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表示钦佩。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7年1月24日,客户投保(重大疾病416)3万元。保费缴至2012年1月24日(即满期日),后客户于2012年12月15日在某胸科医院病理诊断为:右上肺腺癌。于2012年12月25日来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开始,平安人寿总公司审核时发现: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解释:“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且投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险费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70周岁终止”。客户确诊恶性肿瘤时年龄已经超70周岁,故认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分公司理赔人员在对客户原始保单资料进行例行审核时发现保险单中标注:“保险年期16年,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24日中午12时起”, 按此推算则保险期限应保至2013年1月24日,联想到客户在2012年12月15日确诊,应在保险期限内。理赔人员发现这一重点信息后,立刻展开研讨,认为保单正本属于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单正本标注的保险年期问题虽然与合同条款中的保险期限的约定有矛盾之处,公司亦应该站在有利于客户解释的一面,为客户寻找理赔的理由,将意见上报总公司后得到认可,最终赔付重大疾病理赔金3万元。

  遵守合约,始终以实现客户与公司利益双赢为追求目标是保险公司长久发展的核心要求所在,平安人寿江西分公司一直以遵守合约为信条,以维护客户最大利益为原则,在保单条款约定的基础上,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寻找理赔理由,决不让客户的正当利益受损。(江山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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